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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分居多長時間以後可以離婚,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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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分居多長時間以後可以離婚,怎麼規定
夫妻雙方分居多長時間以後可以離婚,怎麼規定
離婚與分居沒有必然的聯繫。在我國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訴訟方式離婚。
1、如果雙方能就離婚、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雙方親自攜帶身份證、户口本;
結婚證和離婚協議書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使雙方不分居也可以隨時離婚。
2、如果雙方不能就以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以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離婚,被告經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法院審理認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會判決離婚。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除此之外以下情形也可以認定為夫妻感情破裂: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