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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上縫三針司法鑑定

法律2.21W
頭上縫三針司法鑑定
司法鑑定多少針構成輕傷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鑑定損傷程度,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後果為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脱傷面積達20平方釐米(兒童達10平方釐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釐米(兒童達5平方釐米)。  


第六條頭皮鋭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釐米,兒童達6釐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釐米,兒童達4釐米。


第七條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一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至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口腔損傷


(一)口脣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脱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嚥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至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釐米。


第十四條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釐米(兒童達3釐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釐米(兒童達4釐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釐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釐米;單塊面積2平方釐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釐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釐米。


第十六條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釐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釐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頸部損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肢體損傷


第二十條肢體軟組織挫傷佔體表總面積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條肢體皮膚及皮下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10釐米(兒童達8釐米)或者創口累計總長度達15釐米(兒童達12釐米);傷及感覺神經、血管、肌腱影響功能的。


第二十二條皮膚外傷性缺損須植皮的。


第二十三條手損傷


(一)1節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節)粉碎性骨折或者2節指骨線形骨折;


(二)缺失半個指節;


(三)損傷後出現輕度攣縮、畸形、關節活動受限或者側方不穩;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條足損傷


(一)2節趾骨骨折;


(二)缺失1個趾節;


(三)庶骨2節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關節骨折或者庶跗關節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條四肢長骨骨折;臏骨骨折。


第二十六條肌體大關節脱位、關節韌帶部分撕裂、半月板損傷或者肢體軟組織損傷後瘢痕攣縮致關節功能障礙。  軀幹部和會陰部損傷


第二十七條軀幹部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二十八條軀幹部創口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軀幹部穿透未傷及內臟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經的。


第三十條胸部損傷引起氣胸、血胸或者較大面積的單純性皮下氣腫,未出現呼吸困難。


第三十一條胸部受擠壓,出現窒息徵象。


第三十二條肩胛骨、鎖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鎖關節或者肩鎖關節脱位。


第三十三條肋骨骨折(一處單純性肋骨線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性乳房損傷導致一側乳房明顯變形或者部分缺失;一側乳房乳腺導管損傷。


第三十五條腹部閉合性損傷確證胃、腸、肝、脾或者胰損傷。


第三十六條外傷性血尿(顯微鏡檢查紅細胞>10/高倍視野)持續時間超過二週。


第三十七條會陰部軟組織挫傷達10平方釐米(兒童酌減)或者血腫二週內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條陰莖挫傷致排尿困難;陰莖部分缺損、畸形、陰囊撕脱傷、陰囊血腫、鞘膜積血;一側睾丸脱位、扭轉或者萎縮。


第三十九條會陰、陰囊創口長度達2釐米;陰莖創口長度達1釐米。


第四十條外傷性肛裂、肛瘻或者肛管狹窄。


第四十一條陰道撕裂傷、子宮或者附件損傷。


第四十二條損傷致孕婦難產流產。


第四十三條外傷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傷性椎間盤突出;外傷影響脊髓功能,短期內能恢復的。


第四十四條骨盆骨折。


其他損傷


第四十五條燒、燙傷


(一)燒燙傷佔體表面積


淺Ⅱ度5%以上(兒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兒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二)頭、手、會陰部Ⅱ度以上燒燙傷,影響外形、容貌或者活動功能的。


(三)呼吸道燒燙傷。


第四十六條凍傷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


第四十七條電燒傷當時伴有意識障礙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條損傷致異物存留深部軟組織內。


第四十九條各種損傷出血出現休克前期症狀體徵的。


第五十條多部位軟組織挫傷比照第二十條。


第五十一條多部位軟組織創傷比照第二十一條。


第五十二條其他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損傷,致人體組織、器官結構輕度損傷或者部分功能障礙的比照本標準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