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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對申請回避的決定書

法律1.96W
人民法院對申請回避的決定書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如果疑問,請諮詢相關律師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