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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企業起名通常有哪些要求

法律2.28W
給企業起名通常有哪些要求
給企業起名通常有哪些要求
1、一個企業只能有一個名稱。
2、企業名稱的組成部分依次為:企業所在行政區域的名稱、字號或商號、行號,反映行業或經營特點的字樣,企業的組織形式。字號應當有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3、除了按規定設立的勞動服務公司外,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外資企業可以用自然人的姓名作字號。
4、全國性的企業、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的大型進出口或企業集團等,經核准可以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或冠以“國際”、“全國”、“國家”等字樣。其他企業,除歷史悠久的馳名字號和外商投資的企業外,都必須在名稱中冠以企業所在地省、市、縣的行政區劃名稱。
5、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和數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民族語言,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與中文名稱一致,並依法登記註冊。
6、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有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誤解的內容或文字,不得含有黨名稱、政機關名稱、羣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和部隊番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