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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小孩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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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小孩撫養費
四川省廣安社會撫養費怎樣徵收

四川省的社會撫養費收取標準參看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三、四條 收取一定數額社會撫養費:


第四十二條 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規定計徵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再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徵基數的6倍至8倍徵收;


(二)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徵基數的3倍至4倍徵收;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在生育後3個月內補辦婚姻登記手續的,免徵社會撫養費;


(三)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徵基數的9倍至10倍徵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條件和間隔時間但未經批准生育的,按計徵基數的1倍徵收;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條件但未到間隔時間生育的,按計徵基數的2倍徵收;


(五)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徵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計徵基數分別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發現違法生育行為上一年農村人口所在縣統計部門公佈的人均純收入或者城鎮人口所在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收入超過當地平均水平的,超過部分按1倍至2倍徵收; 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一方是農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鎮人口的,以城鎮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計徵社會撫養費。 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十三條 收養他人子女期滿六個月未依法辦理收養手續又沒有正當理由的,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生育證生育的,依照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四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書面決定。


第四十五條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徵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 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可以依法申請分期繳納。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