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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鑑定

法律2.79W
道路交通事故技術鑑定
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自醫療事故爭議受理日起5日內將 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這裏的“申請人”是指提 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申請人,而並非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申請人。也就是説,在醫療事故爭議中的 鑑定無需當事人提出,只要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衞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即應進行鑑 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果當事人沒有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或者其申請未被受理,或受理後本應進 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而衞生行政部門沒有進行,在這些情況下都可能在訴訟中進行鑑定,也就會出現要求重新鑑定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