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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廠破產清算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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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廠破產清算順序
破產清算順序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113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是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是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是普通破產債權。


若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由此可見,即使公司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相對於企業所欠税款和無擔保的普通債權,公司也應當優先支付職工工資、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金、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金和經濟補償金。


如果公司老闆虛構“公司破產”的事實,則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情形,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或向法院起訴解決爭議。


除此之外,與解除勞動合同一樣。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一般情況下,企業破產清算後需要按照一定的順序來進行清償債務,第一位的就是職工,如果清算後發現資金並不能完全清償則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來進行償還,當然如果可以證明公司股東有轉移財產等行為,那麼可以向股東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