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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同事證明

法律2.44W
分居同事證明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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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感情破裂同事能否證明?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離婚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列舉了5種應當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情形,即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所涉爭議即是劉某、陳某是否屬於“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情形。

  本案中,劉某系第二次起訴離婚,且提供了其同事的書面證言用以證明其與陳某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但是這並不能充分證明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其一,劉某與陳某的婚姻基礎較好,劉某與陳某雖然相識不久後便開始同居生活,但雙方系在同居兩年相互間已有相當瞭解的基礎上才辦理結婚登記的。其二,劉某雖然系第二次起訴要求與陳某離婚,但只能證明他們在共同生活期間產生了一些矛盾,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夫妻感情,而且雙方在鬧離婚期間通過聊QQ、發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了一定的交流和情感聯絡。劉某公司宿舍是集體宿舍,不管夫妻感情好不好,分居都是必然的事實。因此,劉某系第二次起訴離婚的事實和其提交的證人證言與劉某、陳某夫妻分居系因感情不和並無關聯性,劉某並不能證明夫妻分居系因感情不和。其三,按常理,劉某作為導遊必定經常出差,其在公司宿舍居住的時間並不會很多,即使證人證言真實可信,也只能證明劉某在公司宿舍居住時系與陳某分居,並不能證明倆人在此之外的諸如探親等期間也處於夫妻分居的狀態。因此,劉某提供的書面證言與劉某、陳某夫妻分居滿二年的待證事實之間缺乏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