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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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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公證遺囑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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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會失效嗎?什麼樣的公證遺囑會失效?

一、公證遺囑什麼情況下會失去效力?
所謂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為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
經過公證的遺囑有很強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失去效力,比如:
1、遺囑內容侵害國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遺囑人在立遺囑後以事實行為改變遺囑;
3、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5、厲害關係人申請,經法院判決確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