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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拿到駕照可不可以剋扣分

法律1.73W
才拿到駕照可不可以剋扣分
醉駕可不可以不弔銷駕照

不可以,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説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酒後駕駛標準及處罰標準是什麼?


1、醉駕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 ml(即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80毫克)的駕駛行為,屬於醉酒駕駛。


有以下處罰標準:


(1)醉駕一律吊銷駕駛證且5年內禁駕,並以危險駕駛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醉駕營運機動車的,吊銷駕駛證且10年內禁駕,並以危險駕駛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醉駕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吊銷駕駛證,終身禁駕。


2、酒駕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 ml,小於80mg/100 ml(即每100 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20毫克但不足80毫克)的駕駛行為,屬於酒駕。


有以下處罰標準:


(1)酒駕罰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暫扣駕駛證6個月;再次酒駕拘留10日和罰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吊銷駕駛證且兩年內禁駕。


(2)酒駕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吊銷駕駛證,終身禁駕。


(3)酒駕營運機動車,拘留15日,罰款5000元,吊銷駕駛證且5年內禁駕。


哪些情形下酒後駕駛從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綜上所述,醉駕在我國是一種危險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已經構成犯罪,按規定來説一定會弔銷駕駛證並且五年內不得重新考取,實踐中還會根據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來對肇事者進行處罰,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