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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家庭財產怎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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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家庭財產怎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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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家庭財產怎麼分配

沒有約定時,對於家庭中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配,一方個人財產,歸屬個人所有。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