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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更清算

法律1.63W
公司變更清算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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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變更成立清算組人員構成,可以變更人員嗎



  清算組的成員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更換的。這需要由債權人或者股東向法院提出更換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

  不同形式的公司清算組的組成有所不同:

  1、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2、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九條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股東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更換清算組成員:

  (一)有違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行為;

  (二)喪失執業能力或者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