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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管轄權

法律1.51W
濫用管轄權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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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規範管轄權異議濫用這個問題

對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申請要件、理由作出排除性規定。對於不能提交必要證據的異議申請,以及明顯無正當理由的申請,應當退回,不予審查,但如果申請人在提交管轄權異議的合法期間內能夠提供必要證據再次提出申請的,應當受理。同時,因為法院無須作出裁定,當事人申請被退回後,也不得上訴。以上是關於管轄權異議濫用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