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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四級殘廢賠償

法律1.09W
車禍四級殘廢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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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經常會出現一個受害人被司法鑑定機構評定了多個傷殘等級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雖然對殘疾賠償金作出了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對多個傷殘等級的情況如何處理沒有作出規定。以至實踐中做法不一,有很多地方都是按最高一個傷殘等級賠償了殘疾賠償金而對低的傷殘等級的殘疾賠償金沒有考慮。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自2004年向全區各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及相關民事審判庭下發文件,轉發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計算辦法〉的通知》和《關於印發〈2004年度內蒙古自治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的通知》並要求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參照。

這就明確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多等級傷殘如何計算殘疾賠償金的問題提出了可操作依據。

正確的做法就是按照2002年公安部新出台的(gb-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附則及附錄b的規定,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是按傷殘者的傷殘賠償總額、賠償責任係數和賠償指數等加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