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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汽車銷售合同

法律2.12W
電動汽車銷售合同
汽車改電動汽車
擅自改變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條第二款規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會處以50元到150元不等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