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項目破產清算書

法律2.81W
項目破產清算書
如果項目破產了,那麼在建項目破產清算順序是怎樣的
在建項目破產清算順序,破產程序因當事人申請而開始,債權人和債務人都可以提出破產申請。 提出申請時,必需講明破產原因。 破產案件一般回債務人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無營業所的,回債務人普通審訊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轄;無營業所與普通審訊籍的,回債務人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對當事人提出的破產申請,法院要入行審查,有合法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則即予駁歸。   2,宣告程序  破產由法院宣告。 宣告破產前,必需對破產案件入行審理。 審理方法由法院決定,可以依職權調查,可以入行言詞辯論,也可以兩種方法同時採用。 審理後,確認具備以下前提的,即可宣告破產:①具備法定的破產原因;②債權人具有申請破產的權利;③債務人具有破產的能力。   宣告破產要使用書面裁定。 破產裁定書必需記明宣告破產的詳細時間,確定呈報債權時間,確定調查債權和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日期,公佈拘留收禁命令,採取保全措施。   3,入行程序  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後,應從認識會計或者法律業務的職員中,選任破產治理人,並即發出公告公佈下列事項:破產裁定的主要內容;破產治理人的姓名,住址;報明債權的時間;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日期;命令破產人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不得向破產人了債債務或者交付財產,而應向破產治理人説明情況,聽候處理。   報明破產債權,應當遵遵法院劃定的期限,不在劃定的期限內申報的,不能成為破產債權,不得以破產人的財產受償。 報明破產債權的方式,是向法院提出書面講演,説明債權數額和形成債權的原因,並提出必要的證據。   法院對於報明的債權,必需入行調查。 參加調查的主要職員是破產治理人,另外還有破產人和已經報明債權的破產債權人。 對於申報的債權,破產治理人和破產債權人可以提出異議,由法院審理確定。 沒有提出異議或者異議已經消除的債權,即可確定為破產債權。 破產債權的持有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和破產人財產的分配。 債權人會議是債權人表達意志的組織,由所有登記的破產債權人組成,由法院召集和主持。   在執行程序中,可以清算和分配的破產人的財產,鳴做破產財團。 在破產宣告時和破產程序入行中,一切屬於破產人的財產,以及將來可以行使的財產哀求權,都屬於破產財團。 破產財團由破產治理人據有,治理,變價和分配。   4,終結程序  結束破產案件的法律程序。 結束破產案件的原因是分配,強制和解與破產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