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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寫下的欠條,有效嗎

法律1.55W
被迫寫下的欠條,有效嗎
被迫寫下的欠條,有效嗎
對於被迫寫下的欠條,有效嗎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根據相關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也就是説,在被欺詐、脅迫情況下寫的欠條不一定是有效的,如果被人民或仲裁機構撤銷,那麼該欠條就是無效的但是,在民事訴訟中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受脅迫方、受欺詐方主張撤銷欠條的,應當就其被欺詐、被脅迫一事向人民舉證而對方應當就欠條的真實性、欠款來源、欠款構成等內容進行舉證。當然,如果是受脅迫向他人出具借條的,受脅迫方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查明事實,若經公安機關查明,脅迫方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以暴力、威脅的方式逼迫他人出具借條、欠條的,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或者搶劫罪的,那麼該案就應當公安機關根據刑事案件處理流程予以處理,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會中止審理,以刑事案件判決為依據,再對民事案件作出相應判決。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