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體刑法連帶責任
聯合體投標的特點是什麼
1、聯合體承包的聯合各方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組織。形式可以是兩個以上法人組成的聯合體、兩個以上非法人組織組成的聯合體、或者是法人與其他組織組成的聯合體。
2、聯合體是一個臨時性的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組成聯合體的目的是增強投標競爭能力,減少聯合體各方因支付鉅額履約保證金而產生的資金負擔,分散聯合體各方的投標風險,彌補有關各方技術力量的相對不足,提高共同承擔的項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屬於共同註冊並進行長期的經營活動的“合資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聯合體,則不屬於《招標投標法》所稱 的聯合體。
3、聯合體的組成是“可以組成”,也可以不組成。是否組成聯合體由聯合體各方自己決定。對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一條第四款也有相應的規定。這説明聯合體的組成屬於各方自願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為。
4、聯合體對外“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也就是説,聯合體雖然不是一個法人組織,但是對外投標應以所有組成聯合體各方的共同的名義進行,不能以其中一個主體或者兩個主體(多個主體的情況下)的名義進行,即“聯合體各方”“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這裏需要説明的是,聯合體內部之間權利、義務、責任的承擔等問題則需要依據聯合體各方 訂立的合同為依據。
小編通過上文,列舉了一篇聯合體中標通知書範本,格式其實非常簡單,在中標通知書中,寫清聯合體中標單位、約定簽署承包合同的時間地點等,並附上招標單位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聯合體投標在大型工程中用的比較多,對外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進行。如果中標,各個單位需要分別和招標方簽署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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