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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連帶刑事責任

法律3.14W
酒後連帶刑事責任
酒後駕車肇事的刑事責任

酒後駕車不僅是對他人生命的漠視,也對自己的生命的不尊重,更危害着公共安全。依照我國《刑法》規定,酒後駕車肇事達到法律規定的標準,就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在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酒後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格依法處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酒後駕車應從重處罰。另外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發生,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情況下,可以對酒駕或者醉駕一方認定為全責。但如果雙方都存在醉駕的行為,或者導致交通事故的主體原因不在於醉駕行為的,也可以只追究醉駕方的醉駕的刑事責任,根據醉駕的處罰進行懲處,並且交通事故的認定是比較複雜的,具體情況應當據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