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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土地承包經營權應該怎麼分割

法律1.87W
離婚土地承包經營權應該怎麼分割
離婚土地承包經營權應該怎麼分割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一般予以均分。
1、婚後以一方名義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或領取經營權證的。這種應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夫妻雙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有承包主體資格的。解除婚姻關係時,應當按照民法關於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對承包土地經營權進行分割。另一種情況是夫或妻一方是城鎮居民的,離婚時承包的土地經營權應歸非城鎮居民的一方所有。
2、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婚後另一方户口遷入的。離婚時要求分割的,亦應區別情況,予以處理。
3、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經營權,婚後另一方户口未遷入的,則其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承包主體資格,離婚時未遷入一方主張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的不予支持。
4、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