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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範文繼承法

法律2.11W
遺囑範文繼承法
繼承法遺囑形式要件有哪些

遺囑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遺囑的形式符合法律規定。我國存在5種形式的遺囑,分別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


針對自書遺囑,要求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的年、月、日,不得打印而成。


針對代書遺囑,要求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注意遺囑代書人、見證人必須是與繼承遺產無任何利害關係的人。


針對錄音遺囑,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採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製作完畢後,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並由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見證人同代書遺囑一樣必須是與繼承遺產無任何利害關係的人。


口頭遺囑,是隻有在緊急關頭才可訂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但是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具體可諮詢相應的公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