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的遺囑範文
繼承人的遺囑
遺囑的內容:1、指定繼承人 指定繼承人是遺囑的最重要的內容。 遺囑人指定法定繼承人繼承的,應當在遺囑中記明繼承人的姓名。 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可以為法定繼承人中的任一人,不受繼承人繼承順序的限制,但不能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囑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遺囑人能改變
2、明確遺產的分配順序、分配辦法或份額。 遺囑人在遺囑中列明自己遺產的名稱、數量、存放地點等。 遺囑中應當説明每個指定的繼承人得繼承的具體財產,指定由數個人共同繼承某項遺產的,應當説明遺產的分配辦法或每個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現實中有時會出現此種情形: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了某一人或某幾人為繼承人,但被指定的遺囑繼承人卻放棄繼承權,或者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按照法律規定,遺囑繼承人應當繼承的該部分遺產份額必須按法定繼承方式繼承。 但這卻未必符合遺囑人的意願。 為了防止出現此種情況,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預先指定一個或幾個候補繼承人。候補繼承人又稱補充繼承人, 遺贈人可在遺囑中説明指定繼承人不接受繼承時由何人承擔該財產。這樣可以保證遺產的處理符合遺囑人的意願,更有利於遺囑人充分行使其個人財產的處分權。
囑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遺囑人能改變
國外關於候補繼承的立法:
1、德國民法典第2021 條
被繼承人得在繼承人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或繼承開始後失格的情形指定另一人為繼承人(補充繼承人)。德國民法典第2021條 [補償遺贈]::被繼承人在首先指定的受遺贈人未取得遺贈的情形下,將遺贈的標的物贈與他人者,準用第2021條至第2021條關於指定補充繼承人的規定。
意大利民法典第688條 [發生一般替補的情況]
遺囑人可以為被指定的繼承人設立一名在他不能或者不願意接受繼承的情況下,替代他接受繼承的替補人。如果遺囑人只為某一種情況設立了替補人,則應當推定遺囑人所設立的替補人也適用於其他未明示的情況,能證明遺囑人有不同意願的情況除外。
3、瑞士民法典第487條 [備用遺囑處分]
被繼承人在其處分中,為應付可能出現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拋棄權利的情況,可指定一人或若干人為遺產或遺贈的歸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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