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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人死亡且逃逸

法律2.21W
交通事故造成人死亡且逃逸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賠償

除搶救發生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外,還可得到以下賠償: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有關人身損害的殘疾賠償金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但具體賠償情況應當在對相關傷殘情況進行合法認定後作出,當事人必須在醫療救治結束後向司法機關申請傷殘鑑定,並按照鑑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造成的傷殘後果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