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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誹謗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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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誹謗的構成要件
商業賄賂構成要件
你好,《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國家工商總局《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購買商品而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從上述法規條款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現行法規對商業賄賂行為的規定比較原則,對其內涵、界定不夠明確。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使自己在銷售或購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業務活動中獲得利益,而採取的向交易相對人及其職員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許諾提供某種利益,從而實現交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1、商業賄賂行為是行為人主觀上出自故意,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客觀上通過祕密的方式向個人或單位支付財物的行為,其所支付的金額款項通常以偽造財務會計帳冊等非法形式進行掩蓋,具有隱蔽性。 2、商業賄賂行為具有違法性。該行為是在帳外暗中進行,帳外既不入正規的財務報表,暗中又在合同、發票中不明確表示,最後進入個人腰包或者單位小金庫。它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財務、會計、廉政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3、商業賄賂行為大都發生在競爭激烈的行業,如大宗買賣房地產等,藉此對交易行為施加不正當影響,使自己在競爭中居於優勢地位,擊敗競爭對手,促成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