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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裁決具有可撤銷的法定理由

法律2.93W
在仲裁裁決具有可撤銷的法定理由
撤銷涉外裁決的法定理由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仲裁裁決的撤銷可以分為國內仲裁裁決的撤銷和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兩者所依據的法定理由並不相同。其主要區別在於,撤銷國內仲裁裁決時,法院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審查裁決的程序事項和實體事項;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時,法院不能審查裁決的實體內容,只能審查裁決的程序事項,從而賦予涉外仲裁以優於國內仲裁的待遇。這種做法與縮小司法複審範圍、弱化法院干預的國際仲裁立法趨勢相符,其目的是在國際範圍內增強本國涉外仲裁的吸引力,這也符合國家的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仲裁法》[2] 第58條,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事由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7、法院認定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在上述事由中,第1-3項屬程序審查的範疇,第4—5項屬實體審查的問題,第6項涉及仲裁員道德行為準則問題。前6項是由當事人舉證證明的撤銷理由,而第7項則是公共秩序問題,是由法院自行認定的撤銷理由。

到目前為止,大家對什麼叫涉外仲裁裁決應該都不是特別的陌生了,即使不是理解很充分,但是可以知道大概的意思。涉外仲裁裁決的目的就是為了幫助大家解決實際的涉外糾紛,確保糾紛能夠得到公平公正的解決,但是大家也要積極的配合,也是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如果大家對於仲裁內容還有疑問,可以諮詢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