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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的義務

法律1.34W
監護人的義務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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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的法定義務有哪些

關於監護人的職責、權利和責任的規定。監護人是指履行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人的監護義務的人。監護是指為保護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而由特定的公民、組織對其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管理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它是為保護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權益所採取的一種法律保護措施。

監護職責的內容有六項: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