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房屋公共租賃政策
桂林市房屋租賃合同要注意的事項包括哪些
(1)房屋租賃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當出租人與承租人洽商租房時,只要就房屋的使用收益與租金的支付內容達成一致並互相表示同意,出租人即有義務將符合雙方事前所約定的房屋狀況交付給承租人使用,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所出租房屋處於雙方約定我的狀態。而承租人也同時有依合同約定支付出租人租金的義務。口頭租約雖然有效,但因白紙黑字可減少紛爭且可留下書面證據,所以建議租賃當事人採取訂立書面合同的形式。
(2)最好留下一個特定或者指定的緊急聯絡人
當與承租人發生糾紛,例如承租人遲付房租,甚至拖欠了好幾個月的租金時,出租人可以首先發出存證信函,以書面的意思表示請承租人按期交付租金或提前終止合同,請承租人搬離,以便出租給下一位承租人,減少損失。但實際上最常發生的狀況是承租人“人去樓未空”的情形,承租人將個人物品仍留於所租賃房屋內,而出租人卻無法聯絡上承租人。所以如果能在租賃合同條款中約定,如一方有遷移或改變者,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方,如果拒收或無法送達或其他情形而退回者,可以視第一次郵寄送出通知的日期為合法送達日期。或者在合同中要求一方指定一名緊急聯絡人,並載明緊急聯絡人的聯繫方式,在合同條款中約定,在產生租賃糾紛時,如果出現無法聯繫一方的情形時,對方可以與緊急聯絡人聯繫,並就相關的事項通知緊急聯絡人,通知到緊急聯絡人後,即視為通知到一方。這樣可以有效率地處理租賃糾紛。
(3)簽約時一些必要的物業狀況可以先拍照存證
租賃合同到期時,承租人應將所租房屋回覆原狀返還給出租人,而何謂“房屋原狀”常因欠缺證據,而使租賃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甚至訴請法院予以解決。所以為使 “房屋原狀”明確化,有必要在租賃合同訂立後交房時,將所出租房屋的狀況拍照存證,並以附件(或附圖)形式並人租賃合同。日後租賃關係結束收回房屋時,一旦和承租人產生糾紛,可作為證據幾尤其是比較高端的物業狀況更應該如此。
(4)事先約明在什麼情形下,出租人具有檢視房屋狀況的權利
在房屋租賃糾紛案件中,常發現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繳付前幾個月的租金後就行蹤不明,使出租人不知如何處理,一般出租人經常採用開鎖進人出租房屋內檢視的方式,以確認承租人是否已離開所租房屋。但是這樣的做法,常因沒有法律或者合同條款作為依據,而視為侵權,很容易引起糾紛。為了避免此類糾紛的出現,在租賃合同中有必要聲明下面這樣的條款:如果承租人未依合同約定正常繳付租金,經出租人累計兩次催告信函合法送達緊急聯繫人或者特定聯繫人後,仍置之不理,出租人可按約終止租賃合同或在租賃期限到期後,開鎖請公證人到所出租房屋內檢視屋況,承租人不得有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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