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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房產證法院該如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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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房產證法院該如何執行
沒房產證法院該如何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以及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寬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以及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規定,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人也就是説,如果房屋之普通債權債務關係被查封,且屬於居住之必要的房產,那麼法院只查封不拍賣,如果房屋已經設置了抵壓權,那麼抵押人是在被執行人提供短期安置住房後,法院可以拍賣該住房。但要告知買受人房屋無法辦理房產證的事實和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