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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活動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怎麼樣的呢

法律3.15W
仲裁活動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怎麼樣的呢
仲裁活動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怎麼樣的呢
一、當事人可以口頭或書面向仲裁委提出仲裁員迴避申請,但應説明理由。
二、在仲裁活動中,當事人可以書面委託一至二名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
三、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應在庭審結束後閲讀庭審筆錄,並應簽名或蓋章;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申請補正,補正後應簽名或蓋章。
四、申請人有權在規定的期間內增加、變更、放棄請求以及撤銷申請。撤銷申請應當在仲裁委立案後至仲裁委《調解書》或《裁決書》送達之前提出書面申請,並經仲裁委批准。
五、被申請人有權自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及管轄異議書,該十日為答辯期。被申請人可以提出反申請。
反申請應當在答辯期內向仲裁委書面提出,經仲裁委決定受理並批准合併審理的,一併開庭審理。逾期提出反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另案處理。
六、當事人收到《出庭通知書》後,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準時出庭,並遵守仲裁庭紀律。
七、當事人在申請或答辯時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供或確認自己的送達地址,並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寫明接收仲裁文書的詳細地址、郵政編碼和聯繫電話等內容,以便仲裁委員會向當事人送達仲裁文書。
法律依據】《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