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拆遷大病補償

法律2.88W
拆遷大病補償
呼市農村拆遷對大病補償

(一)資助參保、參合醫療救助:按比例資助城市户籍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資助農村户籍醫療救助對象參加新農合。


(二)門診醫療救助


1、特殊慢性病門診救助


針對醫療救助對象中患有特殊慢性病及重度殘疾人員(一至二度殘疾),由民政部門給予每人每年不低於300元的醫療救助卡,用於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和定點藥店購藥(特殊慢性病按照居民醫保和新農合規定的病種)。


2、大病門診救助


救助對象中患類同於惡性腫瘤(放化療)、白血病等需長期維持治療又不需要住院的大病人員,經旗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包含旗縣級)和門診費用票據。


(1) 一個自然年度門診費用在10000元以內的,經醫療保險部門門診報銷後,由民政部門每年給予不超過3000元的大病門診救助;(2)一個自然年度門診費用在10001—20000元以內的,經醫療保險部門門診報銷後,由民政部門每年給予不超過5000元的大病門診救助;(3)一個自然年度門診費用超過20000元的,經醫療保險部門門診報銷後,民政部門參照普通疾病住院醫療救助比例和額度給予救助。


3、普通疾病門診救助


基本醫療救助對象患病在門診治療的,不分病種,其門診醫療費用經醫療保險門診報銷後,屬於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的自付門診費用,由民政部門按照60%比例給予救助,年門診救助不超過200元。


(三)住院醫療救助


(1)基本醫療救助對象


基本醫療救助對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療,住院醫療費用經居民醫保或新農合按規定比例報銷後,自付部分(可報銷的目錄)在1000元以內的,由民政部門給予全額救助,但一個自然年度累積救助額不得超過2000元;自付部分(可報銷的目錄)超過1000元的,由民政部門按不低於60%的比例給予救助,一個自然年度最高救助1.5萬元。


(2)低保邊緣人員


低保邊緣人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療的,一個自然年度住院治療費用在3萬元以上的,經居民醫療保險或新農合按規定報銷後,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的自付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超過部分由民政部門按照不低於60%的比例給予救助(一年救助一次),年最高救助1.2萬元。


2、重特大疾病住院醫療救助


醫療救助對象中患兒童白血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重性精神病、終末期腎病、耐多藥結核病和布魯氏桿菌病住院治療的,按照自治區和呼市的相關政策規定進行救助。


(1)基本醫療救助對象


基本醫療救助對象中患21種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療的住院治療費用經醫療機構報銷後,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的自付費用由旗縣區民政部門按照8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內最高救助額度為10萬元。


(2)低保邊緣人員


低保邊緣人員患21種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療的住院治療費用經醫療保險機構報銷後,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的自付費用由旗縣區民政部門按照8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額度為5萬元。


3、21種以外重特大疾病


(1)基本醫療救助對象


基本醫療救助對象患21種以外的重特大疾病(惡性腫瘤)在自治區內的醫院治療,費用經醫療保險機構報銷後,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的自付費用由民政部門按照8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額度為5萬元,在自治區外醫療機構治療的年最高救助3萬元。


(2)低保邊緣人員


低保邊緣人員患21種以外的重特大疾病(惡性腫瘤)在自治區內醫院治療費用超過3萬元的,經醫療保險機構報銷後,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的自付費用,民政部門按照8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額度為5萬元,在自治區外醫療機構治療的年最高救助3萬元。


4、二次醫療救助和醫前救助


(1)二次救助


針對城鎮“三無”人員、農村五保對象、孤兒患病住院實施醫療救助後,個人仍然無力承擔醫療費用的可以給予二次醫療救助。


針對低保對象患重特大疾病住院實施醫療救助後,個人仍然無力承擔醫療費用的可以給予二次救助。


(2)醫前救助


對有住院需求的,本人又無力承擔住院押金的基本醫療救助對象,旗縣區民政部門可以給予適當的醫前救助,救助對象辦理出院手續後再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