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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城拆遷補償協議書範本

法律1.16W
諸城拆遷補償協議書範本
拆遷補償協議書
拆遷補償協議書

屬乙方應支付給甲方的部分,待乙方選房安置簽訂拆遷安置協議書時一次性付清。

第十條 已搬遷的住宅乙方選擇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相關約定經充分協商,雙方自願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並承擔相關責任。

(一)自行過渡的。

1、發放標準:經認定的住宅補償安置面積 平方米,按5元/平方米.月計價,小計 元/月。

2、發放時間:自房屋搬遷騰空並經甲萬驗收合格之日起(即二00 年 月 日)開始計算,按季度發放,至甲方書面通知乙方入户安置時為止。如乙方在甲方發出書面選房通知15日內,按甲方要求辦理入户安置手續的,按標準再發給乙方三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乙方未按要求辦理入户安置手續的,從甲方發出選房通知第二個月起,甲方不再支付乙方時安置補助費。

3、違約責任。因甲方的貢任,造成過渡期限超出36個月的,從逾期之月起,甲方應每月雙倍問乙方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因乙方的責任,未按要求辦理入户安置手續的,從發出選房通知第二個月起,甲方不再付給乙方安置補助費。

(二)乙方使用甲方提供臨時過渡週轉用房的。

1、乙方應與甲方就週轉用房的管理使用另行簽訂協議。乙方使用的週轉房的租金,應在臨時安置補助費中扣除。

2、違約責任。因甲方的責任,造成過渡期限超出36個月的,從逾期之月起,乙方使用週轉房不需支付租金,甲方應按標準向乙方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因乙方的責任,未按要求辦理入户安置手續的,從逾期之月起,乙方應按月向甲方支付週轉用房的市場租金。

第十一條 房屋搬遷騰空時間

乙方已於 年 月 日將房屋騰空、經甲方驗收合格,並交由甲方拆除。

第十二條 房屋搬遷騰空的約定

1、乙方將房屋搬遷騰空、經甲方驗收合格,並交付甲方拆除後,才得私自回遷,以及私自拆除房屋附屬物、門窗和水電設備等;否則,甲方有權取消乙方所享受的獎勵、福利事項;甲方如有損失的,可直接從拆遷補償費用中扣除。

2、已搬遷房屋的水費、電費、物業管理費、電信、廣電等相關費用,均由乙方負責繳納清楚,與甲方無關。

第十三條 乙方就已搬遷房屋向甲方提供的相關產權書證材料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由甲方另行出具”收件收據”。

第十四條 乙方就已搬遷房屋相關證明資料真實性的承諾保證

乙方在此承諾保證:就已搬遷房屋而向甲方所提供的所有產權書證材料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均屬客觀、真實,否則,乙方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如已搬遷房屋因轉讓、繼承、分割(析產)、抵押等原因產生糾紛的,乙方自願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違約責任

(一)因甲方的原因末按期全額向乙方支付貨幣補償款的,甲方應當承擔逾期支付的民事責任,按應支付總金額每日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

(二)乙方未按期向甲方繳納安置用房差價的,甲方有權暫緩向乙方交付安置用房,並停止向自行安排住處過渡的乙方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十六條 爭議處理

協議雙方因履行本協議書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的,任何一萬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本協議書中所有選擇條款,協議當事人均應作出明確選擇。本協議書自甲、乙雙方或授權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應共同遵守,如有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者,必須負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本協議書壹式肆份,甲方執叁份,乙方執壹份。備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本協議書未盡事宜,按《補償方案》相關規定執行。《補償方案》未作出規定的,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及其附件內容,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的有關數據,以附件為依據。

甲方(簽章):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簽章):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一:《房屋附屬物登記表》;

附件二:《泉州大橋南片區改造及立交橋建設工程(徵地)拆遷區域內住宅情況及補償認定表《泉州大橋南片區改造及立交橋建設工程 (徵地)拆遷區域內店面情況及補償認定表》、《泉州大橋南片區改造及立交橋建設工程 (徵地)拆遷區域內工業用房情況及補償認定表》。

評估所出具的 號《房地產估價報吉》為依據,協商確定房屋的補償金額,房屋的補償金額(含房屋的裝潢補償、土地使用權補償)具體如下:

(一)住宅補償金額 元(其中合法建築面積 平方米);

(二)店面補償金額 元(其中合法建築面積 平方米);

(三)工業用房補償金額 元 (其中合法建築面積 平方米)

特別説明:

1、以上補償金額已含裝潢補償金額。

2、【住宅】【店面】的補償金額已含土地使用補償金。

第四條 房屋附屬物項目的補償金額

房屋附屬物項目實行貨幣補償,不作產權調換,依據雙方簽字確認的《房屋附屬物登記表》,乙方房屋附屬物的補償金額小計元(詳見附件一)。

第五條 被徵收土地的補償金額按以下標準確定

1、未經批准建設用地 畝 (不分徵收土地的原地類),按4. 63萬元/畝給予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小計 元。

2、徵收非建設用地 畝(不分徵收土地的地類),按4.63萬元/畝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小計 元。

3、果樹補償金額 元,其中:

樹種 , 株,補償單價 元/株,小計 元

樹種 , 株,補償單價 元/株,小計 元

樹種 , 株,補償單價 元/株,小計 元

樹種 , 株,補償單價 元/株,小計 元

樹種 , 株,補償單價 元/株,小計 元

以上1、2、3三項合計徵收土地的補償金額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