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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怎麼給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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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怎麼給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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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司法解釋,子女的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 、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2、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1、如果協商一致,是可以的,當然,如果有證據顯示承擔全部撫養費的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 2、即使達成上述協議後,如果過一段時間後,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1、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應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2、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法院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根據司法解釋,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法律條文】: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