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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行政處罰程序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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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行政處罰程序步驟
城管行政處罰程序步驟
1、調查取證。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除本法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該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必須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舉行聽證。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若該案符合聽證條件,並且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該組織聽證。
4、作出處罰決定。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規定,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該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依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依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該集體討論決定。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應該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載明有關法定事項並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5、送達處罰決定書。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該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該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