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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業股權轉讓協議

法律2.13W
合作企業股權轉讓協議
中外合作企業股權轉讓程序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的第二條和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 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向其關聯企業或其他受讓人轉讓股權: 企業應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一)投資者股權變更申請書; (二)企業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協議; (三)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企業董事會關於投資者股權變更的決議; (五)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後的董事會成員名單; (六)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並經其他投資者簽字或以其他書面方式認可的股權轉讓協議; (七)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條股權轉讓協議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 (二)轉讓股權的份額及其價格; (三)轉讓股權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讓方根據企業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五)違約責任; (六)適用法律及爭議的解決 (七)協議的生效與終止; (八)訂立協議的時間、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