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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鹿角的應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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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鹿角的應怎麼判刑
販賣鹿角的應怎麼判刑
1、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仍然予以收購、運輸和出售。不論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所載之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即不但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犯罪,收購、運輸、出售上述動物製品亦構成犯罪。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只要具有收購、運輸、出售其中一行為,即構成犯罪。罪名一旦成立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第十條
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
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後製定,並每五年根據評估情況確定對名錄進行調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報國務院批准公佈。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科學評估後製定、調整並公佈。
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科學評估後製定、調整並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