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業務合同終止模板
私募基金託管業務與基金綜合託管業務(基金服務業務)的區別
(一)准入條件方面的區別
所謂基金綜合託管業務是指券商圍繞證券經紀業務延伸提供的產品備案、交易系統、估值核算等綜合性的服務,雖然此類服務也屬於一種“託管”業務,但並非是《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基金託管業務。
券商開展基金託管業務,必須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取得證監會許可取得的基金託管資格後,才能對外開展基金託管業務。而開展基金綜合託管業務對淨資產、是否設立有專門的託管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數等方面都沒有硬性要求,最為明顯的許可准入門檻即為證券經紀業務資格。
(二)法律關係方面的區別
在基金託管業務範圍內的投資者與管理人及託管人之間是信託關係,管理人和託管人同時承擔雙重受託責任;在不選擇託管的情況下,私募基金可以委託資產保管機構代為安全保管基金資產,在這種情況下管理人和資產保管機構之間是委託代理關係。
(三)基金業協會為規範基金綜合託管業務發展出台新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針對實踐中存在混淆基金託管業務與基金綜合託管業務的情況,2016年11月15日基金業協會發布了《關於
<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其中首次全面梳理了私募基金服務行業的業務類別,在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基礎上新增了基金募集、投資顧問、資產保管和附屬服務業務,明確定義了各類業務邊界。
很多投資者在購買私募基金時,都會有一個疑慮:私募基金可以不託管嗎?在此,小編可以肯定的回答您:私募基金是可以不託管的,但必須在基金合同中完善私募基金的財產安全制度。律師365温馨提醒廣大投資者,在選擇私募基金投資時,為了資金的安全,還是選擇有託管制度的私募基金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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