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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虐待造成自殺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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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虐待造成自殺有繼承權
養子女是否有繼承權

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該條還規定本法所説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説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的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婚姻法》和《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明確了養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如果養子女的養父母死亡,對養父母生前的合法個人所有的財產,享有與養父母的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均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


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係,應視為養父母的養子女關係,享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權利。


養子女與婚生子女、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是兄弟姐妹關係,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如果養子女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對生父母扶養較多,養子女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享有繼承養父母的合法個人財產,同時還可依《繼承法》第十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