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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寫公訴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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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寫公訴起訴狀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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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狀的書寫要求

第一百一十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三、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 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這類案件的原告需要法和我國法律規定進行辦理,遞交案件的訴訟書,根據這類案件的實際案情進行書寫。對這類案件的案情、時間、地點進行書寫,我國的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