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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管轄權異議

法律2.36W
行政訴訟的管轄權異議
行政訴訟管轄權異議的主體

我國《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被告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自無異議。至於原告和第三人是否有權提起管轄權異議,由於現行法律對有權提起管轄權異議的主體的規定並不明確,而學術界對管轄權異議的主體的理解也長期不能統一。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很多當事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認定也不一。所以,這個問題還有待法律的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