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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轉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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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轉自訴

自訴案件,是“公訴案件”的對稱。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在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過程中,可以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而刑事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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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轉自訴案件的情形有幾種

公訴轉自訴的案件有以下八種情形:

(一)故意傷害案;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重婚案;

(五)遺棄案;

(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財產罪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

只要符合以上8類情形,若檢察院不提起公訴,被害人就可以提起自訴,如果超出了上述案件範疇,被害人是不可以提起自訴的,即使提起,法院也會駁回被害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