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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確認婚姻關係有效

法律2.73W
起訴確認婚姻關係有效

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樣的,但是不幸的家庭就有不同的不幸之處。從幸福的婚姻家庭案例中總結幸福的經驗,從不幸福的婚姻家庭案例中分析不幸福的原因,讓不幸的家庭變成幸福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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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必須雙方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嗎

起訴離婚必須雙方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嗎?

只有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才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果不是屬於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在我國就不屬於合法夫妻,也就沒有起訴離婚的必要。

離婚時,如果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等問題不能協商一致,可由一方或雙方向法院起訴。現就訴訟離婚的相關問題簡述如下:

一、起訴離婚的條件

起訴離婚的條件是雙方有合法婚姻關係。合法婚姻關係是指,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或構成事實婚姻關係。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定不予受理

二、起訴離婚程序

在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期間分為三個階段,即起訴、審理、判決。起訴離婚的案件,起訴一方是原告,被訴的一方是被告。起訴離婚時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⑴ 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的證明;

⑵ 沒有登記結婚的,應有同居時間或舉行婚禮時間的證明;

⑶ 再婚的,原離婚調解書、判決書或有關部門的證明;

⑷ 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有下落不明時間、情況的證明;

⑸ 一方或雙方為現役軍人的,提供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⑹ 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的證明,起訴不要求分割財產的不必提交;

⑺ 未成年子女身份證明,提交户口簿複印件或出生證,如起訴不要求判決子女扶養問題的不必提交;

⑻ 其他證據。

三、在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對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下列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⑴ 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⑵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

⑶ 被告在勞動教養的;

⑷ 被告被監禁的。

如果配偶是軍人(非文職),自已不是軍人,應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配偶是文職軍人,應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四、起訴離婚的證據

起訴離婚的證據主要包括:⑴ 結婚的證明材料; ⑵ 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⑶ 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⑷ 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⑸ 子女狀況;⑹ 財產清單;⑺房產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五、起訴離婚的費用

起訴離婚時,原告需要向法院交納離婚訴訟費,訴訟費一般由原告預交,案件判決後由敗訴方承擔。

對於離婚案件,不涉及財產的訴訟費為每件50~300元;如果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六、起訴離婚時間

離婚訴訟法院審理期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如任何一方對一審判決不服,可提起上訴。離婚訴訟的二審,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綜合上述對於離婚的有關問題的討論和相關內容的解析,從上文小編整理的資料中,可以很清楚的知道,對於起訴離婚,首先需要看該婚姻關係是否屬於我國法律規定的合法有效婚姻,對於不是屬於合法的婚姻關係,則無需進行起訴離婚,如果該無效婚姻是另一方導致的,那麼可以向法院起訴,具體的詢問律師會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