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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醉酒後駕駛處分

法律1.88W
幹部醉酒後駕駛處分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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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幹部酒後駕駛違法行為處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維護黨紀政紀的嚴肅性,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的中國共產黨黨員、行政機關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行政機關任命的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酒後駕駛違法行為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司法機關依法作出認定,並給予相應的行政、刑事處罰的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行為。



    第四條 對黨員幹部酒後駕駛違法行為的處分,應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或第一百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十六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等規定進行。



    第五條 因酒後駕駛違法行為依法被處暫扣駕駛證並處罰款的,黨紀給予警告處分,或政紀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六條 因酒後駕駛違法行為依法被處行政拘留並處罰款的,黨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或政紀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



    第七條 因酒後駕駛違法行為依法被作出相對不起訴或被免予刑事處罰的,黨紀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政紀給予撤職處分。



    第八條 因酒後駕駛違法行為依法被判處刑罰的,黨紀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政紀給予開除處分。



    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第九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檢舉他人重大違紀違法行為,情況屬實的;



    
(二)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三)有其他依紀依法可從輕、減輕處分情形的。



    第十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違規駕駛公車的;



    
(二)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三)發生指使他人冒名頂替等干擾、妨礙調查行為的;



    
(四)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五)有其他依紀依法應從重、加重處分情形的。



    第十一條 對黨員幹部酒後駕駛違法行為的處分,由紀檢機關、監察機關部門按照處分批准權限辦理。



    紀檢機關對黨員酒後駕駛違法行為的處分,應根據《關於基層紀檢組織辦理黨員受到行政處罰(處理)後需追究黨紀責任案件的若干意見》(浙紀辦發〔2011〕8號)等規定的程序進行。監察機關參照該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紀檢機關、監察機關發現非紀檢監察對象酒後駕駛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抄告相關單位,建議予以相應處理。



    第十三條 黨員幹部酒後駕駛違法行為案件應依紀依法從嚴查處。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按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在我國相關的醉駕人員受到我國的法律制裁,如果相關的黨員進行醉駕的,我國的法律規定對這類人予以相應的行政拘留。還應根據案件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罰。相關的單位也會對這類人員進行相應的處分和開除的處罰,維護我國的社會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