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婚後財產協議書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甲方:XXX,男,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XXX 。身份證號碼:XXX,聯繫電話:XXX。
乙方:XXX,女,漢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XXX 。身份證號碼:XXX,聯繫電話:XXX。
甲乙雙方經過很長時間的戀愛,均對對方具有了深深的相互瞭解,且感情日益穩固,於XXX年XX月XX日在 XX省(直轄市/自治區)XX市 XX區(縣)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登記證號為:XXX),雙方均願共築愛巢,白頭偕老。至結婚登記以來,甲乙夫妻雙方感情發展良好,但為防止今後可能出現的夫妻婚姻財產關係糾紛,現雙方經過理智、平等地協商,自願就夫妻婚後財產達成如下公證協議:
一、訂約依據:
甲乙雙方簽定本協議,其依據為我國《婚姻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和《繼承法》相關法律之規定。
二、婚姻財產範圍及歸屬:
經過甲乙雙方共同清點和協商,對於雙方婚後財產作出如下約定:
1、房屋:座落於XX市XX區XX路XX號,建築面積為XX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歸XX所有。
2、汽車:户名登記為XXX方的XX牌XX型號轎車一部,歸XXX所有;
3、銀行存款:户名為XXX方的XX銀行存款XX萬,歸XXX所有;
4、…….(自行補充需要約定的財產)
三、爭議條款:
本協議未盡事宜,或者因簽定本協議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產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執行或履行本協議,以及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共同友好協商解決,如協議解決不成,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XX市XX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 方:
乙 方:
簽約日期 :
綜合上面所説的,婚後夫妻雙方是可以對自己的財產進行公證的,但是必須要慎得對方的同意才可以,而且還要雙方簽訂一份財產的協議書,這樣才能得到相關部門認可,但公證需要繳納一定的公證費,這樣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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