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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損失交強險是否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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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損失交強險是否賠償
營運損失交強險賠償嗎

營運損失交強險是否應當予以賠付。誤工費系人身損害賠償中的賠償項目,誤工費是指在遭受人身傷害的情況下對於受害人因傷無法勞動而造成的直接的收入損失,對於誤工費的計算以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屬於直接損失的一種。因誤工費應得到賠償的條件是:


1、受害人本身遭受到了人身傷害,


2、因人身傷害造成無法正常勞動而出現損失,此需要有醫療機構的證明。在滿足上述兩種條件的情況下,才會出現誤工費的賠償。交強險的賠償的範圍為直接損失,而對於間接損失不應予以賠償。下面我們來分析一下營運損失的性質,出租車的營運損失系在出現交通事故的情況下造成車輛無法正常營運而發生的損失,此損失的性質為間接地損失,當然,保險公司不賠償並不代表該筆損失得不到賠償。最高人民法院曾在《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明確規定: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2、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2、 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第3款也有規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因此,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間接損失,即車輛停運損失,也有權利要求事故責任人予以賠償。根據直接財產損失賠償的規定,這一賠償也應當以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其計算方法與直接財產損失的計算方法相同。


3、交強險是否賠償停運損失 對於車輛貶值 及停運損失是否屬於保險公司交強險的賠付範圍?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十條規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4、其中第(三)項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通訊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據此,車輛貶值 及停運損失屬於間接損失,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


綜上所述,交強險雖然是每個司機都被強迫購買的保險卻也可以在實際的運用中幫助很大,尤其是對於那些平時就以開車作為生計的公民來説,如果是在事故中導致其損壞了車輛而不能繼續工作賺錢的情況,交強險實際上也是可以進行適當地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