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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取貸款罪的重大損失怎樣認定

法律3.09W
騙取貸款罪的重大損失怎樣認定
騙取貸款罪的重大損失怎樣認定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 “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對單位實施的上述犯罪的數額標準,可按個人實施上述犯罪的數額標準2至4倍掌握。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5條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50—1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造成重大損失”;造成300—500萬元以上損失的,可以認定為 “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對單位實施的上述犯罪的數額標準,可按個人實施上述犯罪的數額標準2至4倍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