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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債權轉讓約定

法律1.61W
離婚協議中債權轉讓約定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債權有效嗎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約定之後是有法律約束力的。


1、協議離婚的基本前提在於婚姻雙方能夠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共同債務負擔等問題達成合意。協議的訂立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並無欺詐、脅迫等情節,且其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該協議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遵守並履行。


2、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


離婚協議不以對抗債權


《婚姻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由此可知,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離婚協議並不可以對抗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