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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清徵地拆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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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清徵地拆遷政策
合肥徵地拆遷新政策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根據被徵收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證照所確認的房屋面積和用途,對被徵收人予以補償。被徵收房屋的權屬、面積、用途應當依據房屋所有權證(合肥市直管公房租賃證或者租賃協議)和房屋登記簿確認。房屋所有權證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登記簿所載內容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符的,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載內容為準。第十六條 對徵收範圍內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十七條 房屋無有效證照,但在1986年航拍圖上有標註且產權歸屬明晰的,可以結合1986年底前最鄰近年份的地形圖確定房屋面積,並給予補償;1986年底前地形圖無標註的,可以結合1986年後最鄰近年份的地形圖確定房屋面積,並給予補償。政府徵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徵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徵收行為都屬於違法徵收。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