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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遷補償,方式不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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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遷補償 方式不統一
告知方式不統一

刑事訴訟告知程序的具體履行方式對告知程序的實施效果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應當採用什麼樣的方式告知,是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唯一稍作規定的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該規則第36條第3款、第55條第2款規定,告知可以採取口頭方式或者書面方式。口頭告知的,應當記入筆錄,由被告人簽名;書面告知的,應當將送達回執入卷。雖然上述兩條對告知方式的作了大致規定,但沒有明確什麼情形下該用口頭方式告知,什麼情形下該用書面方式告知。另外,該規則只能適用於檢察機關,至於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該如何進行告知,法律沒有做出統一的規定。如果告知程序的實現方式不能得到規範,勢必會造成司法工作人員在司法實踐中履行告知義務的隨意性,這將對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保障產生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