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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股權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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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股票股權清晰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程序

(1)發行人董事會應當依法就本次股票發行的具體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發行人股東大會應就本次發行股票作出決議。決議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本次發行股票的種類和數量;發行對象;價格區間或者定價方式;募集資金用途;發行前滾存利潤的分配方案;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2)發行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製作申請文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特定行業的發行人應當提供管理部門的相關意見。依照《證券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3)中國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中國證監會如果決定受理,應在受理申請文件後,由相關職能部門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進行初審,並由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中國證監會在初審過程中,將徵求發行人註冊地省級人民政府是否同意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意見,並就發行人的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管理的規定徵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意見。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決定,並出具相關文件。


(4)股票發行申請經核准後,發行人應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6個月內發行股票;超過6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股票發行申請未獲核准的,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之日起6個月後,發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發行申請。


(5)發行申請核准後、股票發行結束前,發行人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暫緩或者暫停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影響發行條件的,應當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6)中國證監會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核準證券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發行證券的,應當予以撤銷,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撤銷發行核准決定,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證券持有人;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責任。


(7)發行股票。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經核准後,發行的股票一般由證券公司承銷。承銷是指證券公司依照協議包銷或者代銷發行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有權依法自主選擇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證券承銷業務。


我們知道公司上市以後一般都是公開發行股票的,但是這種定增股票的交易方法跟普通的市場投資者就沒有什麼直接的聯繫了,公司給大股東發行股票的目的其實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減小了小股東的投資風險,這些比較新型的股券交易制度,三言兩語也説不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