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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樣執行財產和收入

法律1.09W
法院怎樣執行財產和收入
法院怎樣執行財產和收入
1、執行法院可根據生效的判決,依法執行被執行人的應得收入其中包括提取被執行人每月工資及績效工資、租金收入、股息、紅利等應得收入,但需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月預留基本生活保障費。
2、被執行人收入的執行,在離退休人員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收入不足以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離退休金、養老金髮放單位或者社會保障機構協助扣劃其退休金、養老金,用以償還其債務。
3、被執行人收入的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協助法院執行的義務,在執行階段,執行法院向協助單位送達過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單位協助查封被執行人的債權,協助單位有協助法院查封的義務。若協助執行義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執行人履行的財產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財產範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
4、執行程序中,若執行法院未對被執行人的工資收入數額、扶養贍養家庭成員情況以及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進行調查和審查,就將已經扣劃的被執行人銀行存款按照截留工資收入的執行方式進行預留,缺乏作出裁定的事實依據,屬於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該裁定應被撤銷並對案件事實進行重新審查。
5、被執行人收入的執行,執行法院在對被執行人在第三人處的“收入”採取執行扣劃措施時,應當確認被執行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債務數額明確無異,注意勿將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的債權認定為應得收入,注意執行程序中債權和收入的區別。
6、行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此後,即使因被執行人申請再審而中止執行,也不能繼續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